渝中区总部企业基地创建工作有关程序
发布时间: 2009-06-17
编辑: 外宣网
来源: 渝中商业信息港
一、申请主体: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述基本条件的商务楼宇,其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区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有关资料:
1.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的书面申请;
2. 渝中区总部企业基地创建申请表;
3.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的证明文书;
4. 所入驻总部企业的纳税登记、工商注册等证书的复印件,相关的房屋出售(出租)合同复印件等;
5. 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纳税登记、工商注册等证书的复印件;
6. 同意接受物业服务顾客满意度调查的书面文件;
7. 若由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申报的,还应提供该楼宇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授权文书;
8. 其它必要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时间:区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于每年二月份前接受各单位的申报资料。若有变动,以即时通知为准。
四、初步审核:区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初审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
五、集中审核和初步测评:由区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工商、税务、房地、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审核和测评,提出初步测评意见。
六、综合测评:初步测评意见报区开放领导小组审议,形成综合测评意见和初步的奖励方案。
七、审定:综合测评意见、初步的奖励方案报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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