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6-17
编辑: 外宣网
来源: 网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10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了“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产业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文化产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资金是为推动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每年1000万元,执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支持方向:(一)推动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二)符合先进文化要求、符合市场规律、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宏观引导性开支,包括能够带动我市文化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固定资产的购置;能够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升级换代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文化产业资金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文化资产公司”)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文化资产公司会审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市文化资产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进行项目评审;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四条 文化产业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文化产业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对项目的投入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和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文化产业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市文化资产公司根据国家和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单位申报,按年度编制项目计划。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市文化资产公司提出项目申请,并报送相关的项目资料。各集团下属单位由各集团统一提出项目申请。
(二)市文化资产公司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进行评审或评估,初步编制年度项目几坏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市文化资产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项目资金安排的通知。
第七条 文化产业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市文化资产公司在项目资金下达之前应与项目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资金支付方式、产权归属、共同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 文化产业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九条 使用文化产业资金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文化资产公司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资产公司负责对文化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文化资产公司要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市文化资产公司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须报市文化资产公司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同意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经费决算,报市文化资产公司和市财政局核批,项目剩余的文化产业资金如数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文化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处罚外,还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或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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